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工作细则

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草案)

 

第一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一条  根据《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为使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

第三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技术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负责起草技术委员会标准体系框架和推动标准体系框架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对标准体系框架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二)负责组织对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在征求各委员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向技术委员会提交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四)负责汇集和整理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研究成果,拟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

(五)负责组织对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工作的宣贯、培训、解释和咨询等工作,负责组织宣贯材料、技术文件、论文和期刊等的编写、翻译及出版发行工作;

(六)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评审和报批,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标准起草组的工作;

(七)负责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学术活动的筹备;

(八)负责贯彻落实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九)承担与国内其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的具体事宜;

(十)负责委员的日常管理,向委员、观察员、联络员、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十一)负责技术委员会信息服务系统和网站的建设和日常维护;

(十二)负责组织对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议和审查,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十三)负责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及年审所需要的其它材料;

(十四)负责收集和管理本专业有关国内外标准和标准情报资料;

(十五)承担技术委员会所有工作、技术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六)承担技术委员会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十七)负责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管理;

(十八)承担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秘书处工作由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秘书处设专职秘书2-3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分别承担秘书处的具体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可兼任其他工作。

第六条  秘书处挂靠单位为秘书处日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秘书处的工作列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秘书处挂靠单位的更换需由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国标委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

第九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提出全年的工作总结,经全体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国标委、中国气象局及全体委员。

第十条  以技术委员会名义下发的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主任委员签发(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加盖技术委员会印章;以秘书处名义下发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主任委员的同意,有关函件应抄报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文件资料的收发、编号、登记和存档等管理制度,并负责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秘书处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工作日记,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领导或专家签字,秘书处存档。

第十五条  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以便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财务管理,并接受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标委会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气象局的财务制度和手续。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批准,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批准。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技术委员会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及财务决算,以及经费分配等建议,报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秘书处联系方式: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

邮政编码: 100081                       电子信箱:lwhao@cma.gov.cn

电话: 010-68400924                     传真: 010-68409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