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气象行业的基本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标委)批准成立。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气象仪器、技术装备和观测方法等领域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与世界气象组织(WMO)相关联。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是综合性、基础性、跨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监督本专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咨询和实施,为国家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由国标委委托中国气象局管理,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向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我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框架,向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应制定、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气象局批准的计划,组织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专业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组织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组织开展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研、宣讲、解释、培训工作,作出书面报告。对已发布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项目成果的奖励建议。
第九条 受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和参加有关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方面的国际活动,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等相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讲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通报;组织开展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受国家标准委和中国气象局委托,参加、筹备或组织有关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的国际活动,积极组织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建立国际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技术委员会的提案。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向国标委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负责建立技术委员会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做好与其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会委员应由气象、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民航、海洋、国土资源、环境、卫生及军事等部门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技术委员会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设委员55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秘书2-3人。需要时可聘请在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专业资深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主任委员由中国气象局推荐,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挂靠单位推荐,经中国气象局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由气象相关单位推荐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顾问由主任委员推荐,经中国气象局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应代表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还可设观察成员。观察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观察成员人数不限。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承担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标委制定和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和规定,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标委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中国气象局审查批准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标委批准的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顾问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将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交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中国气象局审核后按程序国家标准报国标委,行业标准报中国气象局,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可与审查标准、学术交流、成果评定等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每年向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领导或专家签字,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委。
分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不一致的,由技术委员会将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报送分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并抄送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由分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将立项建议报送国家标准委。技术委员会定期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执行。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还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下拨的经费;
(二)秘书处挂靠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
(三)单位会员交纳的费用;
(四)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所需开支;
(二)技术委员会有关会议等活动经费;
(三)有关标准制修订及规范编写补助费;
(四)向委员、顾问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五)培训标准化人才所需费用;
(六)标准编写及审查费用。
第三十七条 制定和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项目经费。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507。
第四十条 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507 on Meteorological Instruments and Methods of Observ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